第42138199号“懒蚁”商标准予注册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77322号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毅启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毅启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138199号“懒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懒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会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56739号“智能蚁”、第31137188号“邻客蚁”、第24487697号“超能小蚁”、第7484969号“淘蚂蚁”、第33500312号“蚂蚁暖”、第20747925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1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淡化其驰名商标显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38199号“懒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06月17日